作業,
作了一個Kuso的作業:


圖書資訊與法規作業:
【案例】某梁姓負責人因有圖書館學碩士學歷背景,並苦思「資訊是否有價」「圖書館是否該收費?」二個圖書館重大議題很久,後想出一解決之道:圖書館需創造資訊附加價值,就可收費,換言之,若是若是圖書館能創造誘因讓讀者進館利用資料即可收費。鑑此,梁姓負責人成立一「辣妹圖書館」,參考館員及上架工讀生均為妙齡少女,身著清涼服裝,並於整點配合鋼管舞上架,讀者按「節」收費。梁姓負責人認為:少女於圖書館工作可避免過於複雜場合,陶冶品性,同時可創造圖書館利用率提高,可說魚與熊掌兼得。開幕後大受歡迎,卻受圖書館界批評,又,檢方以妨害風化起訴負責人,後又查到未成年少女於該圖書館打工,梁姓負責人遭起訴,該負責人以圖書館為公共事業,並以捍衛資訊自由作中心思想,並以使用率提高有助圖書館利用和一般公共圖書館也有請高中未滿十六歲之工讀生,未考慮成年與否,也是可行作為抗辯。

試論:
1. 圖書館收費後是否仍為圖書館?
2. 檢方以妨害風化起訴梁姓負責人,是否成立?
3. 圖書館使用收費以梁姓負責人做法,於圖書館的核心價值是否衝突,抑或是可以接受?
4. 圖書館在使用工讀生時並未考慮成年與否,是否也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5. 辣妹工讀生若只以穿著清涼招來使用者而不跳鋼管舞,是否於法律可行?



試答:
1.以圖書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又第四條「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第四條第二類中:「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來看,該圖書館為個人成立的公共圖書館,又圖書館法並無明確規範圖書館不可營利,所以,該圖書館雖以營利為目的,於法律定義仍為圖書館。

2.梁姓負責人雖以「提高圖書館使用率」辯稱,但以比例原則,該答辯不成立,又以刑法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另以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梁姓負責人可能得背上刑期。

3.圖書館核心價值以圖書館五律來看並無衝突,然,圖書館的核心價值中也有教育機能,負有導正社會風氣的功能,圖書館法第一條「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該圖書館於此,絕對沒有提升文之功能,梁姓負責人此行為實為不當。

4.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一般圖書館為「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所以可以以童工資格雇用,並受勞基法保護,而梁姓負責人圖書館,穿著曝露,顯為影響身心價值觀,不得引用。

5.刑法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但梁姓負責人並無以鋼管舞表演吸引讀者,純以衣著清涼或是特色取勝,並以發展特色為由,情況就如目前檳榔西施一樣無法可管,若少女未成年,可構成「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加以處理;若工讀生施身穿透明薄紗,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所以最後仍為看梁姓負責人於穿著尺度上的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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