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館裡的資料拿來影印複製,不會觸犯著作權法的原因在於,我們圖書館有合理使用的權利,但是到底合理使用是什麼,印多少才算合理使用? 我有了解到「合理使用」嗎?

文智律師所著這篇「新修正著作權法對遠距文獻傳遞服務之影響」http://www.read.com.tw/new/newauthor.doc就有對目前的法令有很多的探討,可以一觀,內文有提到著作權法修正新增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第四項:「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其立法理由如下:「按著作之合理使用標準究如何,法律無法一一明定,公權力亦不宜介入,惟於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確常滋生爭議,參考美國實務上由著作權利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君子約定之協議(gentleman agreements)』之作法,其雖未必全然為司法機關所接受,惟實務上確可使利用人有所依循而避免爭議,爰予增訂。」


難了解耶…我想意思該項是希望能找著作權人代表,和圖書館代表(利用人代表),二方人馬,由政府來主導協商,討論出什麼是合理使用,個人覺得這樣很好,至少,若討論出結果,我們可以知道有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也省得一天到晚在那提心吊膽。

日收到訂章忠信老師的電子報55期裡,卻出現了「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失敗的宿命」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39這篇文章,告訴我們,這個協議吹了…內容有提到「合理使用」的範圍,似乎無法能明確的定義出來,看該文題名就能了解,這個在實行上本身就有困難,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失敗是宿命的結果,看樣子,圖書館在著作權上又有迷糊仗要打了。

人很好奇的是圖書館界有參與到嗎? 就文內有的附件二裡的:
附錄二]
中華民國94年04月01日智著字第09416001350號函示
主旨:有關本局協助圖書館界與權利人團體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進行協商一案,請查照。
說明:本案經本局於94年3月15日召開第2次座談會,會中部分參與協商之單位主張現階段不需要訂定協議,回歸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個案認定」即可。由於本案本局之角色僅在提供諮詢意見,現階段尊重雙方意見,爰暫不續處此項協商工作

來,圖書館界是應有代表參與的,而包括圖書館界的利用人代表,和著作權人代表,二方都認為不需要訂定協議………圖書館是繼續打迷糊仗會比較好嗎??? 還是明確定出來規則才好呢??

要不要定出來我不知道,但是對照這個今日新聞「下載鳥照挨告1225萬 清大生喊冤」, 合理使用模糊造成的問題,就活生生的出現在校園裡,圖書館是不是下一個對象,我們應該仔細關注。

原文及新聞出處: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vbs/20050620/index-20050620173658395205.html

下載鳥照挨告1225萬 清大生喊冤

 在網路上下載照片,小心被告。 2名清大畢業生,在網路上下載2張鳥照片,不但用在自己的報告上,還貼在校內網站供人瀏覽,結果被照片原著人,也就是隻名野鳥攝影家林英典發現,對這2個學生求償1225萬的侵權費。 提著重重的公事包,林英典來到地方法院再度按鈴控告,會說「再度」是因為最近連續有60幾個人,都被林英典告上法院,理由都是私自下載林英典拍的鳥照片,其中二名清大的學生,因為用了2張照片寫報告,被求償1225萬,對於這個數字,林英典認為於法有據。
不過被告的學生覺得很冤枉,因為他說,當初就是在網站上看到「歡迎多利用本網站」,才會以為作者許可下載。 鳥照片風波,雙方認知顯然有差距,有待司法做最後裁決!只不過由於60幾名被告大多是老師和學生,已經在校園裡引起不少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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