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標題翻得不好,原文也讓我看得一頭霧水,仔細再找了一下,才大約的了解一些來龍去脈。這是六月二十七日的ALA新聞:Supreme Court clarifies Sony decision, fair use preserved最高法院澄清Sony案判決、合理使用仍受到保護

實得要先了解另一個消息/新聞:網路下載影音 美最高院判侵權。這關Sony 什麼事?又關圖書館什麼事? ALA為什麼要淌這個混水???

弄清楚關Sony什麼事,簡單說,六月二十七日時,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七日裁決了提供網路檔案交換程式(peer to peer,P2P)的二家Grokster和Stream Cast軟體公司,如果鼓勵或誘使使用者交換下載影音版權檔案,將必須為這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常使用的E-Donkey,BT或是Ezpeer、Kuro在美國都將有可能違法,在訴訟的過程中,影音業者對P2P業者提起著作權侵害為主要訴求,而 P2P業者,則拿出美國最高法院的1984年Sony案件來拆招,當年Sony發展的錄影技術,也是讓影音業者很緊張,擔心盜版會吃掉市場,要求Sony要負責,在最後,法院認為,Sony公司的錄影技術可以被作為合法/合理使用,不能因為有人將技術用在盜錄上,就說錄影設備製造商要因使用者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負責。結果是Sony勝訴,P2P業者也是如此認定自已的。

果有案例的話 P2P該勝訴才是,但是這次法院判決時認為,重點在於Grokster如何行銷其服務,而不在它提供網路檔案交換軟體這件事。章忠信的網頁裡有「所有的事證都顯示,Grokster 及 StreamCast Networks從一開始提供免費軟體起,就一再宣稱接受者可以用它來散布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和Sony案很不一樣,因為它的行銷本身就是打著「我可以盜版喔」,所以敗訴。

這裡可以看出圖書館對這個案例其實會有其緊張的地方的,首先,圖書館是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可見美國圖書館倫理守則,站在這個角度,是不鼓勵盜版行為,所以該支持影音業者,然而,圖書館又必需站在讀者的立場,為這些影音資料備份、流通,p2p在數位典藏上的交流有其功用(ALA的新聞有設明)若是法院的決定又太站在影音業者一方,將原來的Sony 案例進行修正,合理使用的部份使吃掉的話,圖書館以後在備份上就站不住腳了,這可真是二難啊。相信ALA內部也是相當矛盾的…哈哈(不知為何我竟有些幸災樂禍的心態-___-怪!!)

後的結果卻是相當的不錯, 美國最高法院並不是直接認定P2P提供者,一定要該對於他人利用該軟體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負責,而是要視提供者是用甚麼方式提供,而使用者也受到一定的保護。這樣的見解其實仍維持了Sony案判決所建立的原則,使科技繼續維持其中立性,而是應該在事實上認定提供者是以何種方式提供這項技術。法院判決讓p2p這案件與Sony案的合理使用間分隔出來。


最後翻譯此新聞部份:
AlA總裁Carol Brey-Casiano表示「今天最高法院的判決彰顯了合理使用的勝利,和圖書館與民眾在數位時代權利的維護/ 」她說「法院保護了使用者電子架構的能力,來發展新的產品與服務,而不用擔心他們可能會誤觸的法網。」

ALA President Carol Brey-Casiano said, "today'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marks a victory for fair use and the rights of libraries and the public in a digital age." She continued, "the Court has protected the ability of consumer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to develop new products and services without fear that they will be held liable for unintended infringement."


參考資料:

章忠信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47相關新聞:1.http://news.yam.com/cna/computer/200506/20050630475147.html2.http://news.pchome.com.tw/life/bcc/20050629/index-20050629084000210073.html3.http://www.epochtimes.com/b5/5/6/30/n970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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