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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生日,感謝我家大人厚意,買了台ipod mini給我當生日禮物…在此特鳴感謝,ipod真是好用啊~於是我開始在Yahoo拍賣上尋找配件。
讓我找到了這位仁兄的拍賣 http://tw.f4.page.bid.yahoo.com/tw/auction/d10326705
這這這…這是什麼呢??看了很久,以為是ipod的配件,但是不是…
原來是他把整理好的MP3和其metadata賣出,一百首為單位,讓人來標。
這…不是違法嗎??

他卻與圖書館一般,高舉了"合理使用"的擋箭牌。說這是與Kuro一般,屬於銷售勞務,
「這裡面的mp3檔案,純屬讓網友在家裡聆聽欣賞,本人不做任何商業性販售及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與EZPEER及Kuro的性質相似,本項乃是屬於「銷售勞務」之界定。」
加了加ID3的tag(也就是mp3裡的metadat,如演唱者、曲目等的資料,用過winamp的話,就是上面面板會跑的資料)是算加值啦,但是如果只賣id3的話,是沒人能說你什麼,正如圖書館界的引文資料庫,我們沒有用到正文,只有加值而已,當然,如果正文作者授權,我們也可以連到正文,但是,老闆,你連mp3都賣了耶…
他並引用了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位老闆,這條是說只有在圖書館裡找資料和家庭裡備份已買的資料而已啊,不是像您老拿出來賣,真的再加上條但書,說我不是營利喔,就沒事了嗎?
這不是掛豬頭,賣牛肉嗎? 頭埋在沙中很危險地~這兒有印証我的說法:http://felaw.ccu.edu.tw/modules.php?name=News&file=article&sid=26
摘取如下:

「…根據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與否,要先看當事人有無意圖營利。
如果已經意圖營利,例如將MP3檔案賣給他人或是燒成光碟牟利,都已經觸法。
對於起初並沒有營利意圖的P2P軟體使用者而言,新修正的著作權法還有「重製份數超過五份」及
「市價三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網友打開電腦,登入Kuro或是Ezpeer之後,
只要一首歌前前後後被五名以上其他網友「共享」走,就等於重製超過五份。…
... 主要原因在於兩個網站沒有直接提供歌曲,都是「幫助犯」,一定要有主犯才能成立,
所以最近才會陸續有使用者被逮捕,千萬不可大意。」

所以,簡單來說,這位賣家如果能逃過被認為是有意圖營利的認定,並且沒有把一首歌複製超過五次,
他是沒有犯法的,
但是向他買的買家呢?基本上,算是使用者,都算是主犯了……
如果您有標…我會為您捏一把冷汗的


歡迎指正
剛好,本期的D-Lib也有談到合理使用「Concepts and a Design for Fair Use and Privacy in DRM」(http://www.dlib.org/dlib/february05/tyrvainen/02tyrvainen.html)明天再好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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